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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記者/洪奕宜 通訊員/曾祥龍 秦昌林)為了加強禁毒整治工作,依法懲處涉毒品類犯罪行為,同時敦促涉毒犯罪在逃人員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今天,省法院、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發佈通告,即日起至2014年8月1日前,涉毒品類犯罪在逃人員自動到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或者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投案自首的,給予從寬處理。
  通告指出,涉毒品類犯罪在逃人員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投案自首,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方式投案,本人在十日內到案並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經親友教育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且歸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均視為投案自首。
  在通告期限內自動投案的在逃人員,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依法可以免除處罰。法定最高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且不屬於法定不得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情形的,一般不採取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施。
  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窩藏、包庇犯罪分子。凡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或者幫助犯罪分子偽造、毀滅證據以及為犯罪分子提供隱匿場所和交通工具,資助財物以及提供其他條件,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同各類違法犯罪作鬥爭,對檢舉揭發、提供違法犯罪線索、協助抓獲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員的有功人員,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凡威脅、打擊報複檢舉揭發人員、證人的,將依法從嚴懲處。舉報方式如下:(一)撥打110報警電話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報警電話報案、舉報;(二)通過信件、郵件或到就近的公安機關報案、舉報;(三)登錄各地公安機關在互聯網設立的網站報案、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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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王寧  (原標題:粵公檢法聯合通告敦促涉嫌毒品犯罪在逃人員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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