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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薔)發生交通事故後自己的車輛不幸報廢,購買了第三者險和車損險的曾先生以為保險公司能夠賠償全部車輛損失結婚,沒想到保險公司只願賠償一半。曾先生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全部車損。今天上午,平谷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1年3月17日,曾先生在某保險公司為價值18萬餘元的愛車投保了責任限額1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商業險、責任限額21萬餘元的車輛損失險。2012年1月3日,曾先生駕車行駛至朝陽區麗澤中街東口處,與張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票貼,兩輛車均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曾某和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保險公司去人後將車拖到修理廠,但修理廠說沒有修車的必要了。”原告曾先生今天沒有出庭,其代理人稱,修車師傅告知修車需西服要花費18萬,比該車實際價值還高。
  曾先生只好選擇了報廢。之後,張某的車修好了,讓曾先生賠他錢。為人實誠的曾先生以為自己的保險公司能全賠,給張某的九份民宿賬戶打了3000多元賠償款。
  但是當曾先生拿著張某的修車發票到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拒絕全部賠償,僅賠償了曾先生車損的西服一半,共計3.8萬餘元。此後曾先生再找張某,再也聯繫不上對方了。
  曾先生認為,他在保險公司投了21萬餘元的車輛損失險,他的車損失經過被告評估,共7萬多元,並未超過保險限額,保險公司應該全部賠償,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另一半經濟損失3.7萬餘元。原告代理人認為,依據保險法第60條以及保監會2012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18條的規定,被告應該將其餘50%支付或者墊付給原告之後,向案外人主張代位求償。
  “原告所說的保監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18條是2012年的,但原告上保險的日期是2011年,因此不應適用該條款。”被告代理人稱,原告承擔的是同等責任,保險公司已經按照機動車保險合同,對原告賠償了一半經濟損失,現在原告要求全部賠償是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被告的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如果該條款與保險法有相違背的地方,應該以保險法的規定為準。”原告代理人稱。
  但被告代理人堅持認為,該案不存在代位求償的基礎,不應適用代位求償權。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法官宣佈休庭,擇期再審。J178
  庭外調查
  霸王條款已被廢止
  “如果是全責,我們全賠,不是全責,就不能全賠。”出了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往往會如是說。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巨曉平律師認為,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條款中格式製作的類似條款,是把風險轉嫁給了被保險人,免除了自身保險責任,不符合保險法的立法原則。
  2012年3月1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發佈《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廢止了現行的商業車險條款中的一些“霸王條款”。《示範條款》明確規定,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進行賠償;發生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按實際修複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同時,《示範條款》還規定,消費者在發生車輛損失保險事故後,除可以沿用過去的索賠方式外,還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間的溝通索賠之累。本報記者 王薔 J178  (原標題:不是全責不能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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